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络新闻在学校形象宣传、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学院门户网站新闻信息的快速、准确、安全与有效,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交流与共享,推进网络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学院育人工作,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于广大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内进行宣传教育,信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发挥导向和引领作用;对外宣传我院建设与发展的成就,展示教学、医疗、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成果,扩大我院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进一步树立我院良好的外部形象。
第二条 方针原则
(一)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原则。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弘扬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促进团结稳定和谐。
(二)坚持全局性指导性和典型性原则。立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积极发现工作中的亮点,避免把一般常规性工作作为新闻采写,避免采写时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
(三)坚持实行责任制原则。实行分层次审核把关负责,确保新闻信息科学、准确、真实、安全、可靠,杜绝不经审核或无关信息的上传和发布。
(四)坚持时效性原则。全校性重大活动和重要事项的新闻稿件,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上传,一般的新闻稿件须在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时效性已过的新闻一般不予审核通过。
第三条 内容界定
校园网络新闻分为院级新闻、部门和二级单位新闻两个级别。
(一)院级新闻为学院全局性新闻信息,如学院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重要新闻信息,一般发布于学院门户网站中文网“学院新闻”栏目。一般性工作新闻或部分影响力较小的新闻可发布于内部网“校内新闻”栏目。
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厅和主管部门领导同志来我院视察、检查、调研、指导工作,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批示。
2、学院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的情况。
3、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
4、学院重要工作、重要会议、重要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活动、教学科研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5、学院集体或师生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重要奖励信息。
6、转载主流媒体对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生活动等方面的重要报道。
7、学院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参加的重要活动。
8、学院各基层单位的创新性工作、典型经验和特色活动。
9、师生集中关注的校园热点。
10、学院其他具有新闻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活动。
(二)部门和二级单位新闻为学院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具有指导性或影响力的新闻,一般发布于各部门、二级单位网站或学院门户网站内部网“部门风采”栏目,部分指导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新闻可发布于内部网“校内新闻”栏目。
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职能部门举行的对某一方面工作(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医疗、科研、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具有指导性、政策性的新闻信息。
2、各二级单位具有影响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3、各二级单位学生学习和文化、科技、体育、生活等方面的重要活动。
4、各二级单位其他具有新闻性的活动。
第四条 内容审核
(一)按照“文责自负”原则,新闻稿件应署上真实姓名,作者要对稿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及可靠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发布或提交发布,新闻报道如出现报道失实、导向错误等问题,一律由发布新闻信息的部门、单位承担责任。
(三)部门风采的信息由各单位经领导审核后自行发布;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提交于学院中文网“学院新闻”和内部网“校内新闻”等栏目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如发现质量不高,格式不符合要求或新闻价值不高等新闻信息,可不予发布或退回要求修改。
(四)党委宣传部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发布的所有新闻和信息负有监管责任。重大新闻由主管院领导对其内容审批后方可发布,任何人不准擅自上网发布信息。
第五条 发布要求
(一)新闻稿件一般由事件相关主办单位负责采写,并提供相关图片。部分涉及全校性、综合性的重大事件和活动的院级新闻,由党委宣传部派人采集图片资料、撰写新闻稿件。宣传口径由党委宣传部直接请示学院主管领导审定。二级单位新闻稿件一律由本单位负责采写。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宣传意识,善于捕捉新闻点,积极撰写稿件,及时宣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成绩和成功经验,积极支持和配合学院网络新闻宣传工作,努力提高网络新闻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
(三)校园网络新闻的报送一律通过“河南中医学院门户网站支撑系统”提交,其它途径报送的新闻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 奖惩规定
党委宣传部按自然年度对全校所有单位网络新闻的采写上网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于提供新闻信息多且质量高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出现的责任问题或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将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